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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职工如何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13 字体:[ ]

       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其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4.5%,向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 职工中在职人员和1996年5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离休人员),其住院医疗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门诊医疗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上述办法中关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即职工每次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85%。
    (1)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的;
    (2)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
    (3)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的;
其余部分由单位和就医职工合理分担。
    三、 1996年5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其住院医疗费根据市医疗保险局等单位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医疗费的意见》实行合理分担;一次住院医疗费低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部分,个负担比例为4%;一次住院医疗费高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费用中15%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25%,其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辩论医疗费全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凡上述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保留家属劳保的供养直系亲属。可
报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报销范围则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给付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
的规定执行。                          《组织人事报》9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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