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委发[2002]15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主管部门、各装饰装修企业:
现将《大连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大连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大连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和各区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要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范畴,统一管理。
第四条 符合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标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才能从事装饰装修施工。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
5.证明企业达到标准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本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资料,到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建筑业主管部门申办资质证书。
区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的上报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市建筑业管理部门,20天内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发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且两年内不得申报资质。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销毁。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及资质证书,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2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8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5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中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3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承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