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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如心 发布时间:2007-03-02 字体:[ ]
    1、每位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勤政廉政、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好工程质量关,并努力降低工
程造价。
    2、在工程开工前,基建处须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中出现的问题提前解决,对工程图纸不齐全
的部分,需及时督促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图纸。
    3、为了减少由于使用功能不满足需求而引起的设计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就施工图纸主要情况征询使用单位意见,
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设计单位联系,进行变更或补充。
    4、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设计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是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联系,并负责
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设计变更一般由项目管理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要求的变更通知单,经处长签字后发
至相关单位,方可实施。重大变更须报主管领导阅批后进行。
    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完设计
变更通知单。
    4、各专业工种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5、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的设计变更,应说明原因。
    6、工程的所有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主管处领
导、预决算员、审计单位和处资料管理人员。
    (二)现场施工签证
    1、签证涉及到投资、工期等工程内容。为了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在开工前须熟悉合
同书、招投标文件,需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控制现场签证。
    2、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须经工程例会研究后,按下述要求签署:
    ⑴ 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签证,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及相关人员签署。
    ⑵ 费用在1000 ~ 5000元以内的签证,由项目负责人报主管处领导签署。
    ⑶ 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签证,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处长会同监理及相关人员签
 署。
    ⑷ 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否则不予认可。
       任何未按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3、签证单必须经各方(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证单应标明签证时间等,手续齐备。
4、已审核同意的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执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5、由于施工单位对施工图阅读不仔细等原因造成的返工不予认可,因此延误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6、凡涉及到施工单位为评定优质工程等需要,而增加的施工管理、技术设施和部分材料、人工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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